一切金银(包括金块、金条、金叶、金币、银块、银条、银币、元宝、金银质首饰以及其他金银)准许人民群众储存或按牌价向人民银行出售,但不准作为货币流通,不准私下买卖,严禁投机贩买。
私下买卖金银一经查获,一律由人民银行按牌价予以收兑。
販买金银,一经查获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按牌价收兑、没收,处以罚金或依法惩处。
开设金银首饰加工店和经营黄金首饰销售业
务,必须经省、市人民银行批准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
登记未经批准的一律取缔,金银首饰加工店,限于
进行来料加工和修旧翻新,不准收购金银和加工出售金银。
开办黄金首饰生产、加工、批发业务,均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。
人民银行对金银首饰加工店进行监督,建立制
度,经常检查库存,不准克扣群众金银,如发现有违反制度的,立即停止其经营业务。
国家对黄金饰品、少数民族金银饰品、旅游金银饰品的生产、加工、批发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。定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、营业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任何单位不得以联营、试产、试销、代销、出租柜台、设分厂(店)等形式擅自扩大经营范围,变更营业地点。
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、个人承包性质的单位,不得从事金银饰品生产、加工、批发、零售业务。
定点生产金银饰品的企业,其产品必须加盖本企业的戳记代号和成色印记,未盖戳记代号和成色印记的,一律不得进入市场。纯金饰品成色必须以金含量的百分比标明。
零售金银饰品,服务对象仅限于消费者个人,货源必须来自经批准的定点批发单位。
经营金银制品单位,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不得擅自开办代客检验金银及制品的成色业务。
国内不开放银饰品市场,任何单位不得销售(少数民族地区例外)。
金银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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